未培训就上岗 电梯工坠落梯井致腿残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2-21 17:30:49 点击次
58岁的老张在南京一家建筑工地上开电梯,不料从电梯上掉下来,腿被摔断了,落下残疾。老张要求电梯公司为其申报工伤,结果单位说这事跟他们一点关系都没有。
上班第二天掉下电梯
老张来自江苏海门农村,一直-
在城市打工苦钱。2010年10月6日,老张受向某的邀请,到南京建邺区某在建商业广场从事建筑电梯开启操作。向某自称是位于鼓楼的某电梯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商业广场上44台建筑电梯的操作。
按照相关规定,操作这类电梯的人员需要经过培训,有证才能上岗。但老张没有经过培训,没有取得资格就直接上岗了。
10月7日上班,在开启电梯时,老张跌落电梯底部,当场摔昏迷。事后,老张都无法回忆起自己是怎么摔落下来的。老张伤得不轻,脑袋上缝了八九针,腿摔得骨折了,在医院躺了近一个月,回老家继续养伤。
老张在医院期间的治疗费用都由向某支付了。出院后,向某与老张签了一纸协议,向某个人赔偿老张一万元。回到老家后,老张一直卧床,下地也要靠拄拐走路,家人见老张的腿伤严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了,于是带着老张来南京,要求单位给申报工伤。
各方推诿谁来为我负责
2010年11月,老张找到向某协商此事。向某称,这44台建筑电梯是由电梯公司卖给商业广场的,电梯的安装、调试都由电梯公司负责,张某受伤时电梯还没有交接出去,工伤一事就得由电梯公司负责。
向某与老张又补充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提及,向某和老张都是受雇于电梯公司,由向某为老张申报工伤。
然而,等来等去,向某一直未给老张申报工伤。老张又去找电梯公司,电梯公司给出的说法是,向某并非该单位的员工,老张也不是,电梯是公司卖给商业广场的,安装调试完毕,电梯已经移交给上海某公司负责操作了。
上海的这家公司,老张并未听说过。老张也没想过自己再要千里迢迢跑去上海维权。电梯公司又让老张去找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你在工地上受伤,你去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处理。”
总承包单位对此表态,电梯公司在现场的工作人员,他们并不了解,电梯安装情况也不归他们负责。
推来推去,到今年3月,申报工伤的事情还是没有着落。老张向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他和电梯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老张向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将电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认定与电梯公司的劳动关系。
证据不足 老张输了
在鼓楼区法院审理时,老张方面出示证据称,电梯公司声称已经与上海某劳务咨询公司签订合同,电梯驾驶业务委托给了上海公司,这是不成立的。“他们的《电梯驾驶合同》有效期是从2010年10月14日开始,我出事是在2010年10月7日,说明我工作时间电梯驾驶仍由电梯公司负责。”老张方面提出了证据,这个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向某是不是电梯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成了争论的焦点。电梯公司称,向某不是公司的员工。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和老张签署赔偿协议中记载,老张受伤时向某与老张之间的个人行为,没有单位为此负责。当年11月,双方的补充协议里记载,向某受雇于电梯公司,并约定如向某不为老张申报工伤,一切责任由向某和建筑总承包商负责。同时,在公安机关,向某又陈述,“我是承包工地上开电梯的活,老张与我是雇佣关系,在我手下开电梯。”向某的三次单方陈述前后不一,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足以证明向某为电梯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不能证明老张受雇于电梯公司。
法院认为,在2010年10月14日之前,电梯尚处于调试阶段,此时电梯由电梯公司工作人员操作,电梯公司申报的电梯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电梯操作资格,而老张并没有电梯操作资格,因此,老张虽然在此期间受伤,但并不能证明老张就是电梯公司的员工。
2011年7月,鼓楼区法院认为,老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电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判决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回头老张再想找向某,人已经联系不上了。老张心里难受,自己废了一跳腿,就讨不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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