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失控儿童坠落摔成重伤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2-21 17:30:49 点击次5岁孩子多次推开电梯门
2009年8月12日11时许,涉案电梯发生事故,致浩浩坠落井道死亡。电梯内的视频资料显示,年仅5岁的浩浩在电梯正常运行中曾四次轻易推开电梯门,最后一次推开门后,浩浩在视频影像中消失,轿门立即自行关闭。
浩浩家人发现小孩不见并与保安人员四处寻找,在电梯井道底坑发现浩浩坠落死亡。为维护社会稳定并减少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精都公司与浩浩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金65万元。
原告指开门力过小
精都公司还说,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认定,涉案电梯自动关闭层门装置不合格。
精都公司认为,作为电梯生产厂家,电梯公司明知轿门开门力过小,将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但还心存侥幸地放任“不合理危险”存在。另据电梯内的视频影像显示,浩浩第四次推开轿门并离开轿厢寻找逃生途径时,身后的轿门立即自行关闭,使浩浩无法再返回轿厢。其坠入电梯井道成为一个必然结果,电梯存在诸多产品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被告:
男童之死与己无关
这场官司是在精都公司支付浩浩家属赔偿金后,向法院专门提起的“追偿诉讼”。电梯公司得知自己成为被告后,并没有消极对待打官司的事,在法庭上专门进行了答辩。电梯公司的大致意见如下:造成浩浩死亡的事故,跟电梯公司没有关系。根据其掌握的事实来看,浩浩自己负主要责任,精都公司负次要责任
电梯公司还陈述理由说,9年前已将电梯交付精都公司使用,当时对电梯的检验是合格的。后来,精都公司未经电梯公司同意,就擅自聘请第三方企业对电梯进行保养,电梯发生了质量问题,理应由第三企业负责。何况事故发生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作出报告,认定此次事故浩浩自身负主要责任,精都公司负次要责任。且精都公司自行与浩浩家属协商并支付赔偿款,属未经司法程序,其后果应该自负,无权向电梯公司追偿。
不过,电梯公司的上述说法在法庭上遭到精都公司委托代理律师的逐一反驳。其律师认为,一部被认定“合格”的电梯竟能被幼儿多次轻易推开轿厢门,被告无论如何难脱干系。尽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过“电梯合格报告”,不等于这份报告就是正确的。
5岁男童浩浩(化名)坠亡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精都大厦电梯内的憾事,曾一度引起广泛关注。精都大厦最终赔偿浩浩亲属65万元。
然而,此事带来的纷争尚未结束,精都大厦已将生产电梯的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5万元。此案昨天在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审理还会继续。
原告:电梯自动关闭 层门不合格
由“浩浩坠亡”引起的这场官司,原告是精都大厦所在的广州精都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精都公司”),被告是广东广船国际电梯有限公司(下称“电梯公司”),前者提出向后者索赔65万元,并要求后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精都公司在法庭上说,2001年4月,精都公司向电梯公司购买旁开门曳引式载货货梯,由电梯公司负责在精都大厦安装调试。电梯使用过程中,精都公司均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对电梯保养,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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