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工白干4个月竟一分钱没有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2-21 17:30:49 点击次
龙虎网讯 南京下关区清江花苑小区物业公司撤走后,台菱电梯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电梯公司认为,他们的行为是无因管理,小区业委会和小区新物管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在讨要无果后,电梯公司将小区业委会和新物管公司分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去年一二月份和三四月份的电梯维护费。昨天,南京下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电梯公司起诉讨要电梯保养费
台菱电梯公司在诉状中称,2009年2月16日,公司与南京建宇物业公司签订了产品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公司为清江花苑小区22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9个月的维修保养费用为105778元,即每月11753元。2009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建宇物业从清江花苑撤走。2010年1、2月份,小区处于无物管状态,如电梯不进行正常保养,则十分危险,业委会与公司口头商议,仍按原协议约定价款继续履行,并给予小区原负责电梯安全的工程人员孙某某工资,由孙某某负责对公司工作监督。公司按约履行了两个月维修保养义务,但业委会一直未给付维修保养费用23506元。2010年3月,清江花苑小区由南京典雅物业公司进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电梯公司在完成2010年4月的维修保养后就被要求撤走。因业委会和典雅物业至今未给付维修保养费用,所以,请求法院判决业委会给付2010年1月和2月的维修保养费用23506元,典雅物业给付3月和4月的维修保养费用23506元。
记者了解到,电梯公司之所以要分别起诉,是因为公司认为1、2月期间典雅物业还没有进驻,那时电梯公司只和小区业委会之间进行业务往来,而3、4月典雅物业进驻后,则由典雅物业和电梯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法庭上,业委会提出反驳意见认为,2009年12月31日建宇物业合同期满撤离后,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小区正常秩序,小区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居委会负责管理小区,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意,做好过渡期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在此期间,临时物业管理的主体是清江花苑居委会,一切经济运行由居委会负责并实施操作,业委会一概没有介入经济事务,未发生任何业委会收入、支出的事项,业委会只是配合居委会完成托管应做的工作,故电梯公司不应将业委会列为被告。“你们的所谓维修保养,其实只是走过场,并没有真的认真去保养。”
新物业认为维修工签字不代表保养
而典雅物业则称,电梯公司是前任建宇公司聘请的维保单位,维护保养都是在物业管理范围之内,只有签订合同,才能进行小区的公共保养和维护,电梯公司接到通知后,没有进行交接,而是自己在小区进行检查工作,就认为是维保,根据政府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守则,小区原负责电梯安全的工程人员孙某某的签字不符合规定,他没有资质。维修工签字,不代表进行了保养,也不是说,电梯公司认为进行了维修,就应支付维保费。典雅物业有专门的维保公司,并与现在的维保公司签订了维保合同,不可能用没有资质、没有签订合同的公司来进行维保。
按法律规定,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在对方不知情但利益可能受损的情况下。按照这一规定,记者对电梯公司的代理人提出疑问:既然与业委会有口头商议,则为约定的义务,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为何还要按无因管理起诉呢?电梯公司代理人回答,因为业委会不承认有过口头商议,他们只好按无因管理来起诉,这纯属无奈之举。
分歧较大法院调解最终未成
如此,在典雅物业进驻后,台菱公司为何仍要继续进行电梯保养工作呢,须知,建宇物业撤走后,台菱公司也应该一起撤走。对此,台菱公司的代理人称,主要是考虑到电梯具有强制性保养要求,每月进行两次维修保养,不进行维修保养,电梯会有一定的危险性,给乘员带来伤害。台菱公司一直在小区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不能因为前任物业管理公司撤走,就扔下小区的电梯而不管,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对公司来说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他们在征得原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要求的情况下,对电梯又进行了两个月的电梯保养服务。
因分歧较大,两被告均不同意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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