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运行要有强制措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2-21 17:30:49 点击次 近两年来,有关居民住宅大楼老旧电梯运行安全的问题不断增多,居民住宅大楼电梯使用时间一般是15年,有些小区电梯使用却达20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长期从事基层工作的民革党员钱德意提出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居民住宅大楼电梯使用、运行安全、报废及更换年限等方面的法规,以强制手段确保住宅电梯正常运行。
居民住宅大楼老旧电梯运行安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当初建造时对工程监管不严,虽是高层,但电梯先天不足;长期以来,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大都重使用、轻维修;维修基金严重不足,电梯没有定期维修。
另据九三学社社员、上海师范大学机电学院讲师王娟反映,我国目前的电梯保有量已超过100万台,年增长速度超过20%,而实际投保的却不足1%。造成电梯投保率低的原因是,电梯运作状况、原理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用户过分相信、依赖电梯的维修单位或保有单位的维护能力;每个人用电梯的时间很短,大多有“一般不会在我用的时间出问题”的想法;电梯的使用时间一般是15年,但实际使用时间多长并没有人去计算。加上并没有专门的法规或条例规定(如汽车保险),一旦出问题,物业推厂家,保养维修单位或厂家会找到许多理由来解释,相关的监管也缺乏标准,导致受害者投诉无门。
由于目前没有法规或条例对电梯使用年限作严格规定,作为街道办事处和质监部门面对居民来信来访时,常常无据可依;质监部门虽然可以对不定期报修依职权处置(即对隐患电梯停运),但真的停运,高层业主又会上访,故质监部门不会轻易采取停运处置手段;有些物业管理平时处于无序状态,再加上动用大笔维修基金,业委会往往不同意,以致无法及时维修保养(有时甚至抢修都不行)。
据悉,《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明年初即将正式施行。这样为电梯安全立法属国内首次。
钱德意认为,上海也应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居民住宅大楼电梯使用、运行安全、报废及更换年限等方面的法规,要以强制手段确保住宅电梯正常运行。对电梯维修费用要有较为统一的标准,尤其对“有人被困在电梯内”或“电梯坠落”等突发事件的抢修,以及付费与抢修关系等问题,应当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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