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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梯失足身亡家属索赔70多万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2-21 17:30:49 点击
 

 

小罗受雇于某印刷厂,2010年3月13日,他被指派与其侄子到古镇镇某工厂送货。期间,小罗失足从电梯中摔落并致头部受伤,后不治身亡。经过古镇镇安监局两次主持调解未果,小罗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电梯的所有人苏某、-
 
该厂的投资人程某与饶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70多万元。近日,经中山市第二法院法官大力调解,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小罗家属母亲、妻子和儿子获得了14万元的补偿款。

    争议:事故是否与电梯自身缺陷有关

    在庭审中,原告称事故原因系被告的电梯已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及电梯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并提供质监局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为证,而被告提交监控录像一份,以证明货梯未在所在楼层前,小罗违规强行拉开层门,造成小罗自己踏空坠落受伤身亡。通过播放录像显示,可以听到小罗用力拉电梯层门的声音,结合证人证言,可以推定确是小罗强行拉开层门踏空坠落受伤身亡的。被告指出,货梯是不能载人的,电梯的按钮也有标志严禁载人,也应该按电梯按钮使用电梯,但小罗强行打开电梯,是违规操作,而且被告已经尽到应有的义务,在电梯的边上张贴注意事项。

    被告称,事故后,他们也尽到及时抢救的义务,及时打入了6000多元的医疗款,而且死者事发后曾住院一个多月,出院时状态良好,在当年8月份,小罗另行去做补颅手术后才发生意外,被告认为小罗的死亡与医院有关,故被告不应该对于后一部门的医疗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向相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从资料照片上显示,电梯确已经张贴了相关的警示和操作规定,原告予以否认,并申请证人小罗的侄子作证,证明货梯没有张贴相关的警示标志。小罗侄子还证实,其与小罗一起送货到该厂,把货送到货仓后,首先是小罗侄子打开电梯门的,侄子用手打不开门,便进去叫他厂的人来帮忙开,小罗在侄子进去喊人的时候就把门打开了,他是用手拉开门的,后来侄子看见小罗拉开门把脚踏进去而掉进去的。

    在庭审过后,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结合法院调查的证据,显示虽然被告在电梯上已经张贴了相关的警示操作规定等,但被告的货梯确已超过使用年限,并存在安全隐患。而小罗违规操作,强行打开电梯,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坠楼与其自身没有按规定操作电梯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本案的原告经济上比较困难,全家的生活来源都靠小罗一人承担,若简单下判,可能会产生进一步的诉讼,导致案件难以在短时间内了结。经过法官的努力,被告同意合计支付原告14万元解决双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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